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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中国社会廉洁政治的历史沉思(之三)
来源:   作者:   时间:2012-02-23   点击率:

——读王夫之《读通鉴论》

信息来源:中国廉政文化网   信息提供日期:2012-02-22

 

俗话说,“阎王好见,小鬼难搪”。在中国封建社会,由于朝廷官员的职数毕竟很少,胥吏人群有巨大的规模。而胥吏又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人。所以,封建统治者抓廉洁政治的一个重要环节,是加强对胥吏阶层的防治和监察。由于贪腐的胥吏直接侵害百姓,其贪腐行为具有社会学意义,其危害足以影响老百姓的社会观感。对此,王夫之在《读通鉴论》一书中,对胥吏的防治和监察提出了“简法治吏”的举措。

  在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中,胥吏阶层是封建统治者用以亲民的一层。用今天的话说,胥吏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人,类似于《水浒传》中上梁山之前的宋江等官府人员。这类人群有巨大的规模。王夫之形容说:“下吏散于郡邑,如彼其辽阔也。”意谓胥吏分散于民间、数量巨大,像郡邑一样辽阔。胥吏人群具有规模效应,他们贪腐足以影响世道人心。所以,如何加强对胥吏的防治和监察,对于国家吏治清明具有全局性意义。为此,《读通鉴论》一书提出了“简法治吏”的举措。 

(一)一般历史研究者认为,秦朝是古代中国以法治国的典型。秦朝从立法到执法,都最为严谨。但王夫之指出,虽然秦朝法律严密,但实际上并没有收到所预想的效果,反而加速了秦朝的灭亡。“孰谓秦之法密,能胜天下也?项梁有栎阳逮,蕲狱掾曹咎书抵司马欣而事得免。其他请托公行、货贿相属、而不见于史者,不知凡几也。项梁,楚大将军之子,秦之所尤忌者,欣一狱掾,驰书而难解。则其他位尊而权重者,抑孰与御之”。也就是说,秦朝立国之初,项梁是国家通缉的要犯,而任“狱掾”小吏的司马欣,只用一封书信,就放跑了项梁。王夫之由此推测,其他“请托公行、货贿相属”而不见于史书的情况,肯定更多。“法愈密,吏权愈重;死刑愈繁,贿赂愈章;涂饰以免罪罟,而天子之权,倒持于掾史。南阳诸刘屡杀人而王莽不能问,皆法密吏重有以蔽之也”。王夫之指出了封建社会法制的一个弊端:“法愈密,吏权愈重;死刑愈繁,贿赂愈章。”

  为什么秦朝严密的法律条文没有收到所期望的效果?《读通鉴论》一书揭示了个中原因:“法者,本简者也,一部之大纲,数事而已矣;一事之大纲,数条而已矣。析大纲以为细碎之科条,连章屡牍,援彼证此,眩于目而荧于心,则吏之依附以藏慝者,万端诡出而不可致诘。”从封建社会的客观情况看,因那时交通不便,朝廷的法律宣传很难遍及乡野,社会对话渠道也不像今天这样方便。这是生产力水平低下所造成的,也是当时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现实。秦国严密的法律系统,曾是秦国战胜六国的利器。然而,秦国统一六国后,面对剧烈的国家领土扩张、文化差异,以及巨大的人群数量,要秦国朝廷完成繁重的普法任务几乎不可能,客观上也造成了“无法可依”的社会现实。在这种情况下,胥吏阶层实际上成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。这就可能使胥吏“连章屡牍、援彼证此”,依附藏慝、眩目荧心,造成“天子之权,倒持于掾史”的情况,同时也带来了普遍的社会贪腐行为。“死刑愈繁,贿赂愈章”。显然,《读通鉴论》一书对“秦之法密”是持否定态度的。 

(二)那么,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胥吏执法违法的操作空间、维护法律的尊严呢?王夫之提出了“简法治吏”的举措:“宽斯严,简斯定。吞舟漏网而不敢再触梁笱,何也?法定于一王,而狱吏无能移。”

王夫之的这种“简法”,说白了,就是朝廷在执法时,应首先保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,增加行政和法制的透明度、公开性,让老百姓知道国家的法文要义,而不至于在学法用法时,陷入法律的琐文。朝廷只有真正做到“简法”,才能做好“普法”。“惟简也,划然立不可乱之法于此,则奸与无奸,如白黑之粲然。民易守也,官易察也,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;而远郊农圃之子,苟知书数,皆可抱案以事官。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,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,虽闲有疏脱,而受其愚蔽,不亦鲜乎”。朝廷应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,达到“民易守、官易察”的社会效果,减少胥吏执法谋私的行为,使其“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”。同时,朝廷还应扩大法律解释者的范围,“远郊农圃之子,苟知书数,皆可抱案以事官。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,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”。这样,就能减少胥吏释法的空间。这就是王夫之“简法治吏”、反贪腐的本意。 

  朝廷只有做好“普法”工作,才能收到防治胥吏贪腐的效果。“夫奸吏亦有畏焉,呵责非所畏也,清察非所畏也,诛杀犹非所畏也,而莫畏于法之简。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,其违之者亦易见,上之察之也亦易矣”。换言之,贪腐的胥吏不怕处罚、不怕诛杀,只怕法制得到普遍宣传。如果法令唯简,“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”,才能使“白黑之粲然。民易守也,官易察也”,杜绝胥吏“授受之密传”,“连章屡牍、援彼证此”,借机贪腐害民。只有杜绝胥吏释法执法的操作空间,真正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,违法的胥吏才能受到法律惩处。王夫之“简法治吏”的要害,也就是今人“有法可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的意思,可谓中的之论。 

  (三)《读通鉴论》一书认为,治理胥吏的贪腐行为,应先从治理官员的贪腐行为抓起。首先,官员和胥吏在贪腐方面具有利益相关性。“上官之虐取也,不即施于百姓,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,下吏因之以雠其箕敛,然其所得于上奉之余者亦仅矣。而百姓之怨毒诅咒,乃至叩阍号愬者,唯知有下吏,而不知贼害之所自生。下吏既与上官为鹰犬,复代上官受缧绁(指囚禁),法之不均,情之不忍矣”。王夫之认为,如果官员贪腐,势必“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”,即借助贪腐的胥吏来鱼肉百姓。而胥吏也会借机敛财。老百姓受到盘剥时,只认为这是胥吏干的,而不知道是其上司所指使。这时,如果只是“上官之鹰犬”的胥吏受到惩处,而其“上官”没有受到惩罚,结果是“法之不均,情之不忍”。这样做,有悖社会公平正义。 

  抓好朝廷官员的清廉,是防治胥吏贪腐、树立正面舆情的有效举措。“严下吏之贪,而不问上官,法益峻,贪益甚,政益乱,民益死,国乃以亡。群有司众矣,人望以廉,必不可得者也。中人可以自全,不肖有所惮而不敢,皆视上官而已”。通俗地说,如果只惩治贪腐的胥吏,而不追究其贪腐的上司的责任,法律越严苛,贪腐也会越厉害,甚至会导致“民益死,国乃以亡”的社会后果。如果上司清廉,那些贪腐的胥吏也会有所忌惮。 

  “严治官员”,是国家防治胥吏贪腐的一条重要途径。“故下吏之贪,非人主所得而治也,且非居中秉宪者之所容纠也,唯严之于上官而已矣。严之于上官,而贪息于守令,下逮于簿尉胥隶,皆喙息而不敢逞。君无苛核之过,民无讼上之愆,岂必炫明察以照穷檐哉?吏安职业,民无怨尤,而天下已平矣”。王夫之认为,皇帝和高层官员很难具体掌握胥吏的贪腐情况,只有官员为胥吏做出清廉表率,才能对胥吏有直接的预防效果。如此而来,朝廷施政减少了监察的烦扰,老百姓也减少了诉讼的烦恼,才能收到社会稳定的效果。 

  《读通鉴论》一书还肯定了唐朝刘晏“别分士吏”的廉政举措,称其是防范胥吏持权舞弊的有效方法。“抑考当日户口虚盈之数,而(刘)晏体国安民之心,不可没矣……贪汙之吏,举百费而一责之农民,猾胥持权,以私利为登耗,民不任其诛求,贿吏而自诡于逃亡死绝,猾胥鬻天子之民以充囊汇……(刘晏)且所任以理租、庸者,一皆官箴在念之文士,而吏不得以持权”。王夫之认为,当贪腐的胥吏执法时,除了国家税赋之外,他还会借机敛财,老百姓因无法忍受盘剥,便相继逃亡。刘晏用官员理税,胥吏不得参与其中。由于官员重名轻利,怕陷于赃贿而遭人唾弃,所以能够自我约束、保持清廉,而胥吏也没有从中舞弊的机会,百姓自然安居乐业,国家的税赋不仅没有减少,反而增加了。这正是刘晏为国分忧的表现。王夫之对刘晏防治胥吏贪腐的举措,是持肯定态度的。 

  总之,《读通鉴论》一书详细考察和分析了古代中国社会历代王朝反贪腐的利弊得失,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。王夫之的廉政主张产生于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,其论据是前人的反贪腐实践,其论断是建立在廉洁举措利弊得失分析的基础上。所以,王夫之的廉政主张及其反贪腐措施,对于我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,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。(作者郭树伟,单位: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所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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